央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今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此举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手里的客户备付金将接受央行直接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消费者在网络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确认收货前,其支付的货款一直放在支付公司的账上,这笔钱就是“客户备付金”。由于第三方支付交易存在时间差,会产生不小的资金沉淀,这部分资金沉淀的利息也成为不少支付机构收入的组成部分。
据央行介绍,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违规占用来购买理财或其他高风险投资等一系列风险隐患。”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客户备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
此次《通知》要求,将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其中,网络支付业务分为12%至20%五档;银行卡收单业务分为10%至18%五档;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分为16%至24%五档,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另据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
此外,此次备付金集中存管设置了“过渡期”。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首次交存平均比例为20%左右,并在此后逐步向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过渡。“这也是为了给过度依赖利息收入的支付机构一个充分的转型时间。”(记者 范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