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不得再卖药 业内:不少人纷纷“离巢”

作者:涂端玉 来源:广州日报
2017-02-11 09:28:00

行业人士爆料:不少医药代表纷纷“离巢”

看脸看公关手段失效,全国300万医药代表必须“变身”,新规要求不得承担药品销售,这意味着医药代表合规性面临严峻考验。“这个政策好!”广州某专科主任告诉本报记者,在推高药价过程中,医药代表可谓重要“经手人”、“担纲”主要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失信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本报记者采访得知,在近年来职业高风险、名声不好听,外加赚钱变艰难的处境下,不少医药代表纷纷“离巢”,选择彻底告别医药行业。

文/广州日报记者涂端玉

不久前央视播出《高回扣下的高药价》调查报道,引起一片哗然,报道播出了一些医药代表用“信封”给医生送回扣的画面。报道称,调查发现医药代表拿到的提成是药品价格的10%,而医生收的回扣是药品价格的30%~40%。此后一些地方陆续出台相关举措,有的省卫计委再次明令要求,不准销售人员进入诊疗区域从事药品、器械等商品推销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区域接待销售人员的推销。

药品流通环节多等因素抬高药价

而此番最新出炉的意见则指出,我国药品流通环节多,流通秩序混乱,挂靠经营、过票洗钱、商业贿赂屡禁不止,推高了药品价格,腐蚀了医生队伍,诱导了大处方、开贵药的出现。意见明确提出,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实际上,以前就曾出炉过《医药代表行为准则》,明确医药代表的基本职能是“科学地向医生和医疗机构推介药品,正确地宣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辅助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收集所推介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提出有效措施及处置办法,认真了解临床需求,提供科学的药学服务”。准则提出,医药代表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开处方多寡有关联。

业内爆料:

很多医药代表不具相关学术背景、未经专业培训

据了解,目前发达国家的药品购销由市场、销售、配送三个环节组成,医药代表属于市场环节,其主要任务是为医生提供专业化药品推广。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新医改不断深入,未来市场逐渐规范,医药代表职业也有望逐步合规、摆脱不好名声。

有专科医生告诉本报记者:“现实情况是不少医药代表都是社会上招聘的销售人员,自身不具备相关学术背景,也没有经历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纯粹是利用所谓行业‘潜规则’在卖药。”他表示,这是一种行业畸形,没有“准入制”的前提下,变得谁都可以干这行,而且还拼起了“看脸”、看“公关手段”。

“医药代表背负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就会使得一切朝钱看,药品变为谋取利益的工具,而不是治病救人的商品。”其认为,意见一出等于掐住了行业的脖子,可以有效肃清行业风气,有利于医药市场公平竞争。

“医药代表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意见一出估计很多人转行。”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实际上,不少资深医药代表早已看出新医改趋势,选择了彻底离开、转战其他领域。“有的是因为药价挤压导致利润受损,有的是害怕商业贿赂牵涉自己,还有的是厌倦了这样的环境。总之,过去几年,医药代表行业的稳定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据了解,此前部分医药代表一方面控制上游生产企业,要求生产企业高价出票;一方面则试图左右医生的处方权。

行业趋势:

药品购销“两票制”明年有望全国推行

此外,该意见还提出,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

意见明确,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曾表示,过去药品从生产厂家到医疗机构的多票多环节,有的四票、五票,甚至更多,层层加码,抬高药品的价格。药品价格抬高,销售到医疗机构,一方面是老百姓要多付钱,另一方面医保基金要多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