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放宽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作者:施云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7-05-25 08:55:00

中新网福州5月24日电(施云娟)记者24日获悉,福州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并进一步放宽在福州市辖区居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市辖区之外其他地区落户限制则全面放开。同时,福州将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福州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同时,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放宽了在福州市辖区居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根据意见,在福州市辖区内连续居住满3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并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依法持有居住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的年龄45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意见还规定,在市辖区居住就业且被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已办理《居住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根据实施意见,福州市辖区之外其他地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在福州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所设立的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交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县(市)辖区内无房证明,和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据了解,“实施意见”中所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落户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需提交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无房证明,和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落户人数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落户市辖区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需与本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以上)。

实施意见还提出,福州将进一步提高人口管理水平,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