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
匏有苦叶,济有深涉。
深则厉,浅则揭。
……
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这是《诗经·邶风·匏有苦叶》中的诗句。古代婚姻中有合卺(音如锦)礼,即新婚夫妇共饮合欢酒,所用酒器即卺,是用匏瓜(即葫芦)剖开做成(后代改用酒杯,即交杯酒礼)。诗人因匏瓜起兴,表达青年女子在济水渡口等恋人的焦急心情,心中不断念叨:济水深了,你就穿衣服游过来(深则厉),济水浅了,你就撩衣服蹚过来(浅则揭)。由此形成一个成语:深厉浅揭。
诗中“士如归妻”费解,“归妻”指已婚妇女,为何“士如”呢?
联系到诗中有“雉鸣求其牡”句,显然是指“女 追男”,这可能是我国最早涉及赘婚的文字记录(此说尚有争议)。
赘婚历史悠久。有学者认为,尧将两个女儿嫁给舜,并用三年时间考察他,“以理家而观国”,应属赘婚。周朝开国功臣、姜太公吕尚曾入赘齐国,后遭“出夫”。在《诗经·王风·葛藟》中,有“绵绵葛藟,在河之浒。终远兄弟,谓他人父。谓他人父,亦莫我顾”句,也是赘婿口吻。
因网剧《赘婿》热播,引起人们好奇:古代赘婿地位真这么低吗?剧中苏檀儿给宁毅休书,为什么?真有男德学院吗……其实,古代赘婿的地位比剧中更低。虽然剧中一些细节与史实有出入,但艺术创作非历史课本,不必苛求。
齐国长女只能嫁赘婿
赘本意为“以物质钱”,即借钱时的抵押品。
清代学术大师钱大昕认为赘婿来自赘子,即借钱者将儿子抵押给富家,如没按期还,儿子便成富家的债务奴,称为赘子。赘子长大后,富家将女儿许配给他,遂成赘婿,身份仍是奴隶。
鉴于钱大昕的学术地位,后人多从其说。然而,随着《睡虎地秦墓竹简》等文献出土,人们发现:赘婿是庶民,并非奴隶。
这就让人不解:
其一,既然是平民,为何赘婿无法享受平等权利?在秦朝,赘婿不得另立户籍,终身谪戍,一旦配偶去世,赘婿无权继承女家财产,常被赶出家门,成为“逐夫”。
其二,既然受歧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当赘婿?
先回答后一个问题。春秋战国时连年战乱,女性也要从事生产,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富家为女招赘渐成常态。比如齐国以富闻名,女工贡献尤多,故齐人对女性意见较重视。在齐国,赘婿甚至能当官,名臣淳于髡就是赘婿。
齐襄公(齐国的第14位国君)与妹妹文姜私通,面对“文姜年长,为何不嫁”的质疑声,下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齐国出现了大量的巫儿,只能招男子入赘。这在客观上推动了赘婿的增加。
在秦国,也有许多赘婿。商鞅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为了逃税,富家的儿子们成年后便分家,穷家的儿子们只能入赘。
赘婿竟被列入“五大害”
再回答前一个问题。
秦国歧视赘婿,可能是误读。学者王绪霞在《赘婿非奴新证》中指出,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现了魏国的两项涉及赘婿的法律,即《魏户律》《魏奔命律》,细读后会发现:这些法律只针对长住在临时住所的赘婿,而非所有赘婿。
战国时,百姓无权随处居住,必须定居在邑中,即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的集中居住区,邑中每5家编成一伍,军政合一。个人姓名、身高、相貌、社会身份、拥有田产数量、是否完税等均被详细登记,远行时随身携带这些记录,并及时向所到地的官员汇报。据汉代法律,晚报10天,就会被罚款。男女结婚也要到官府登记,离婚、生孩子等,都要通知官员。
大多数邑的外面有围墙,居民按时出入,农忙时才能住在田间地头的临时住所中。
人在临时住所,政府很难管理。在当时,列国都出现了一些“放邑居野”“假门逆旅”的人,他们不交税、不服兵役,游离在管理之外。因婚姻不易,往往以入赘的方式,招女子在临时住所安家。
韩非子称患御者“积于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是国家五害之一。学者张健在《战国与秦汉的“赘婿”》中指出:患御者可能就指这些“放邑居野”的赘婿。
《魏户律》《魏奔命律》颁布前,魏国与秦国冲突不断,魏军伤亡多达20余万,为增加税收、补充兵源,遂立法清理不肯定居的赘婿。两项法律颁布仅20多年,魏国就灭亡了。
汉武帝捡起了“七科谪”
秦统一天下后,参考魏国经验,设置了“七科谪”。
科谪即强制征兵,即“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七科谪”将七种人列为贱民,优先征调,在军队,这些人也被“贱而重使之”。
七种人分别是:吏有罪者、赘婿、商人、改行的商人、祖父母曾经商、父母曾经商、闾左(赤贫户)。
“七科谪”可能参考了《魏户律》《魏奔命律》,但执行范围扩大,所有赘婿均在其中。
一方面,赘婿需改女家姓,相当于放弃祖宗,为中原文化不齿。秦出自东夷(一说出自西戎),对入赘本无耻感,钱大昕说“(秦人)惟利是嗜,捐弃骨肉,降为奴婢而不耻也”。统一天下后,为洗刷不良印象,常有激进举措。
其二,赘婿确会影响税收、兵源等。
“七科谪”打击范围太大,出台12年后,秦朝灭亡。
汉代法律对赘婿较优容,但汉武帝时,突然又捡起“七科谪”,大量赘婿随李广利远征西域。这是因为,恰逢中国气候剧变期,自然灾害频发,且此前60多年,西汉人口猛增,山东、河南等地已是“地小人众”,抗灾能力骤降。各种因素汇集,大量民众出逃,天下“户口减半”,“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指户籍)者四十万”,用“七科谪”是为化解风险。
汉代皇家对赘婿并不歧视,汉武帝的女儿盖长公主和姑姑馆陶公主守寡后,都招近臣同居(接脚婚因此而兴),汉武帝亦默许。
宋代的“布袋”指活人
唐宋两代对赘婿更宽容,诗人李白便两次入赘,分别是唐高宗时宰相许圉师家,和武则天时宰相宗楚客家。当时尚存门阀,入赘是仕途捷径,流行于高层。每到科举放榜时,王公贵族多去榜下招赘婿,以致“长安几于半空……车马填塞,莫可殚述”。
李白生在碎叶城,赘婚在当地较常见。5岁时,李白回蜀地,生活近20年。唐代蜀地也盛行入赘婚,对李白的观念可能有影响。
据范镇《东斋记事》载,宋代开国皇帝赵匡胤的父亲赵弘殷就是赘婿。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世风好言利,如司马光所说:“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
彩礼费用激增,掏不起彩礼钱的男人只好当赘婿。
唐代官方认定结婚主看两点:婚书,聘财。宋代对婚书要求更严,官方规定,结婚需写两次婚书。先是草贴,在问名时,后是定贴,在纳吉时。古代婚姻分六步,即:纳彩(请媒人提亲,对方答应)、问名(报生辰八字和姓名,以测吉凶)、纳吉(决定缔结婚姻)、纳征(送聘礼)、请期(选择婚期)、亲迎。
定贴之后,超过三年不迎娶,女子可改嫁。
宋代草贴必须写明三代长辈状况,定贴要写清家产多少、嫁妆数量等,如是赘婿,需明确标识。宋代称赘婿为“布袋”,一说是“如入布袋,气不得出”,一说是女方家无子,招赘婿“补代”,音与“布袋”同。
宁毅是孤儿 才能不违法
元代彩礼负担更重,赘婿更多。
据元代官员胡祗遹记:“今日男婚女嫁、吉凶庆吊,不称各家之有无,不问门第之贵贱,例以奢侈华丽相尚,饮食衣服,胜似拟于王侯。贱卖有用之谷帛,贵买无用之浮淫,破家坏产,负债终身,不复故业,不偿称贷。”
自汉代后,只将赘婚视为“陋习”,较少行政干预,草原文化本有赘婚传统,元代除禁独子、军户外,其他人皆可入赘。但婚书更复杂,不仅夫妻双方签名,媒人、保人、主婚人也要签名。在元代,媒人经官方认可才能执业,照章收费,并承担责任。
网剧《赘婿》与小说不同,刻意模糊了时代背景,从剧情看,应在南宋或明代。这两个时代对婚书要求都比较严格,剧中宁毅与刘西瓜假结婚,苏檀儿给宁毅下了休书;刘西瓜后来明白宁毅是卧底,便退回了婚书,这符合当时习俗,否则可能引来法律纠纷。
不过,苏檀儿休书中“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是唐代敦煌出土文献《放妻协议》中的句子,苏檀儿不大可能知道。
如《赘婿》的背景是南宋,宁毅可以不改姓。如是明代,一般需改姓,明代赘婿改姓记录较多,元末群雄中,陈友谅本姓谢,因祖父是陈家赘婿,所以改姓陈。改姓有两种选择:如是“半卖姓”,则改称苏宁毅,如是“全卖姓”,则只称苏毅。子女亦姓苏,苏檀儿则称苏苏氏。
从情理推断,《赘婿》更偏向南宋,因南宋法律规定,父母健在者不得入赘,所以编剧将宁毅设计成孤儿。
想财产继承 难度有点大
明清民间歧视赘婿,婚礼时男方下跪,女方直立。赘婿不入家谱,即“赘婿为子,皆异姓乱宗,一概不书”。即使列入家谱,也是血亲用红线相连,赘婿用黑线相连。但明清时,上层社会也有入赘婚,晚清名臣左宗棠就是赘婿。
在《赘婿》中,宁毅善理财,如果离婚,他赚的钱能带走吗?
如在隋代,有带走的可能。据《旧唐书》载:某人带母牛入赘,多年后与妻分居,母牛已生十多头牛,妻家不许赘婿带走,双方诉讼,武阳令张允济命人把赘婿头蒙住,称新抓一贼,到妻家指认贼赃。妻家只好把牛还给赘婿。
宋代法律规定,赘婿与女方同居满19年,才可有女家财产继承权,以后不断缩减,直至取消。如女家绝户,赘婿又履行了养老义务,赘婿可得女家财产,如女家有子女,赘婿只能分到妻子名下的一半财产。如女家有义子,一吊钱内均分,多于一吊,协商解决,赘婿所得无几。
在剧中,苏檀儿得知宁毅移情,予以怒斥。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类似案例:赘婿黄定在妾怀孕后,偏爱于妾,引正妻不满,黄定想休妻,讼至官府。最终判决是:黄定无权休妻,妾生完儿子后,限期改嫁。可见宋代赘婿亦纳妾,但官方不认可。
至于明清,《儒林外史》中匡超人、牛浦郎、季苇萧都有妻室,又去入赘,而《石点头》中米家明知郭乔有妻,仍招他入赘。赘婿社会地位低,随时会被女方休掉,但娶妾者并不少。
(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