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这是继2019年12月28日对《办法》进行第一次修改之后,时隔三年再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办法》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此外,《办法》还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记者查询发现,与修改之前对比可以看出,此次修改主要是对未取得相关网约车证件的细则以及相关处罚对象进行了细化,并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办法》旨在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乔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