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回应
称签协议退款是“人道主义”
昨日,天府早报记者联系到了航空路莎蔓莉莎美容会所的店长张女士。据张女士介绍,像熊宁这样的情况,目前店内仅仅就这一个案例,并称熊宁的皮肤并不是因为莎蔓莉莎的产品而造成的。“她的皮肤平时就反复敏感,如果是我们的产品造成的,一开始就应该有反应,所以她的脸出现过敏等问题,并不是我们的原因。”张女士表示,“我们看到她的脸出现了问题,肯定不会再让她做美容项目了,所以给她退款都是人道主义。”至于退款前签协议,张女士称是因为公司制度有这样的要求。
张女士还否认了对熊宁避而不见,“我当时确实去山东开了一周的会,开会回来就主动联系过熊女士,看看能不能修复。”张女士表示,如果熊宁的脸是因为莎蔓莉莎的产品造成的,有医生证明是因为化妆品过敏导致的,才能进行赔偿。“不能随便说是美容院的问题,就要求我们赔偿,并且双方在共同认可的情况签订了协议,还退还了余款。”
对于熊宁说的每次去都被要求买产品,张女士说,“双方都是成年人,行为属于成年人的行为,别人不想买,不可能强制对方买。”而目前,对于熊宁的面部问题,张女士表示,“如果当时熊女士不认可协议的内容,确认是该店产品造成的原因,当时就可以走法律途径,而非事后两个月再来提及此事。”
律师说法
签订协议意味着放弃追究责任
昨日,天府早报记者拿着熊宁和美容会所签订的协议,联系到了和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刚,据李刚介绍,该协议一旦签字后,就要承担责任,接受上面条件所写的条约。“这份条约如果当事人觉得不平等当时可以不签,走法律途径,但是一旦签署了就具有约束力,按照条约内容遵循上面的协议内容。”李刚表示,从熊宁签订条约开始就表示自动放弃了追究该店损害脸部赔偿的责任。
两种情况可要求撤销协议
李刚表示,虽然条约签署后表示自动放弃,但也有两种情况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协议。这两种情况分别是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其中,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以熊宁的情况而言,有可能签订协议时,面部还没有什么反应,但如果后来出现特别严重的损害,可以在签订协议的一年内,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熊宁要根据当时签订的环境下,来看看是否属于显示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