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获悉,2016年4月25日为第30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今年儿童预防接种日宣传主题是“信任预防接种享受健康生活”。
最近的疫苗事件让很多家长对接种疫苗产生了忧虑,为此,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特别准备了相关材料,帮广大网友答疑解惑,人民网将材料内容整理成问答形式,欢迎各位网友查阅。
1.我国预防接种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答:预防接种工作是卫生事业成效最为显著、影响最为广泛的工作之一,也是各国预防控制传染病最主要的手段。通过预防接种,全球已经成功消灭了天花;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阻断了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野病毒传播;全球因白喉、百日咳、破伤风和麻疹导致的发病、致残与死亡也显著下降。
我国1978年开始实施计划免疫以来,通过普及儿童免疫,减少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和死亡。2000年,我国通过无脊灰的证实。2002年,将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2007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将甲型肝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等纳入国家免疫规划,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15种疾病。1988年、1990年、1996年我国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分别达到以省、以县、以乡为单位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目前,以乡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0%的目标。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能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麻疹、甲型肝炎、流行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等疫苗可预防传染病通过预防接种均降到历史较低水平。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小于5岁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从1992年的9.67%降至2014年的0.32%,因接种疫苗减少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3000多万人。
2.我国有关预防接种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答:为了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法律制度依据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接种单位的接种服务。
3.我国的疫苗如何分类?
答:《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第一类疫苗以儿童常规免疫疫苗为主,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此外还包括对重点人群接种的出血热疫苗和应急接种的炭疽疫苗、钩体疫苗。
4.接种疫苗安全吗?
答:预防接种的服务对象是健康人群,其安全性历来受到各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重视。疫苗在获得注册前都需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和临床研究,以确保其不对接种者造成危害。此外,疫苗在上市使用前都要执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在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都有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要求,保证预防接种的安全性。
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利用疫苗,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由合格的接种技术人员,给适宜的对象进行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从表面上看,预防接种主要是对易感者接种疫苗,其实提高个体免疫水平的同时,必然会提高整个人群的免疫水平,有助于群体免疫屏障的形成。当疫苗接种率达到一定水平时,即使有传染源侵入,由于大部分易感者接种了疫苗,得到了免疫保护,人与人之间传播的机会大大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链已被阻断,传播的范围受到限制,减少了传染病扩散和蔓延的可能性。
5.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和其服务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要求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为了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原卫生部颁布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了《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另外还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疫苗计划制定、出入库管理、冷链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并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考核。